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关于"加快生态环境调查,抓紧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指示精神,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继开展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之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与国家测绘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中东部各省(直辖市)全面、系统地开展一次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本次调查范围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江苏省、江西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等十九个省(市)。 国务院200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是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工作,是中东部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布局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