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机关作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服务标准工作纪律


一、服务承诺制

      1、各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科室职能,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2、各科室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公务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3、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

      4、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局行政效能监察小组负责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来局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机关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负责地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

    3)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处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4)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向询问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单位)。

    5)对来局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热情帮助,尽量达到服务对象的满意。

    6)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局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要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处理。

      3、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局监察室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

     1、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2、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局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科室,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

      4、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一次告知制

      1、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2、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3、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办理。

      4、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5、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经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承办人赔偿服务对象往返乘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