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政行风建设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与责任追究办法


    
一、行政监察

1、管理权限:市环保局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及市环保局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淮北市环保局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制度》。

      3、办事程序:

    1)检查程序: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向省环保局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④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2)调查处理程序: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予以立案;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④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4、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1)办事时限:自接到对省环保局机关公务员和省环保局任命或聘任的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后,经初步审查,需要立案的,在5日内提出立案意见,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办事结果: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5、承办部门:市环保局监察室。监督电话:3046970

      二、责任追究

     1、机关公务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与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扣发年终奖金,调整其工作岗位。

      2、科室一年内因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

      3、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3)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5)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6)违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利用职权与社会上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

    8)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公务员履行行政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责任追究工作在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监察室办理。

      6、局监察室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要在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报请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7、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局监察室和办公室按职责执行。

        8、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