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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行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树立市环保局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各科室要根据职能和分管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公务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每位公务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公务员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行行政效能考评。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科室及公务员的考评,行政效能考评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七)建立健全行政效能考评档案。对机关公务员考评结果登记建档,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二、服务承诺制
(一)各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科室职能、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二)各科室要在醒目位置上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公务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三)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
(四)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来局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机关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负责地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
3、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4、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向询问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单位)。
5、对来局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热情帮助,尽量达到服务对象的满意。
6、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局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处理。
(三)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局监察室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二)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局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科室,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
(四)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一次知制
(一)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办理。
(四)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五)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承办人赔偿服务对象往返乘车费。
六、行政责任追究制
(一)机关公务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与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扣发年终奖金,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科室一年内因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
(三)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3、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5、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6、违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利用职权与社会上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
8、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公务员履行行政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工作在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监察室办理。
(六)局监察室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在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报请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七)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局监察室按职责执行。
(八)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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