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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局职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环保队伍的形象。
二、 坚持环保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善投资软环境服务,认真履行“监督、指导、服务”的环保工作基本职能。热情接待基层和企业办理业务的同志,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和克服该办的事不办,不该办的事乱办的不良作风。
三、党组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三公开”,即公开办事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增强透明度。重大环保业务坚持集体研究。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不准违反原则,批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准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任何人利用项目管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好处;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行推销环保产品,或为亲友、家属谋取私利。
四、所有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和环境工程等均要实行招投标制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插手指定(或变相指定)项目的承接单位。
五、环保人员在基层、企业或被检查单位执行环保公务时,要斌共执法,廉洁办事。不准接受基层、企业或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到基层、企业或被检查单位报销车票、手机费或其他费用;不准收受基层、企业或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
六、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排污收费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收费的政务公开。不准巧立名目收费;不准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准使用财政监制以外的票据;不准利用职权到被征收单位谋取私利;不准把排污费转入小金库或其他非征收专用账户;不准违反规定使用排污费。
七、环保产品的认定和鉴定、推荐证书的发放,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程序,严格把关。不准违反规定发放鉴定证书、推荐证书;不准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
八、各级环保部门之间要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将政治、讲正气、摒弃庸俗、落后的人际关系。不准利用环保检查等工作关系,接受下级部门的宴请;不准接受邀请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日带家属、子女接受下级部门的吃请和游玩。
九、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严格报销手续,办公室、财务科要对各种报销的发票进行认真审核。坚持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做到自省、自律、自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违反规定者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并在全市环保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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